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某某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吉昌,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4年11月21出生,汉族,单位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赵健,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辽740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740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均发生法律效力,经向三被执行人赵树军、赵健、***发出执行通知,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树军、赵健、***在银行的存款84029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用1080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