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凯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55号。
法定代表人:施桂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凯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君,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金额包括:欠款4328600.19元及利息、执行费456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开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  乃  明
执行员 张  伟  波
执行员 张  长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