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55号。
法定代表人:施桂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408。
法定代表人:王贤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存入本院账户1,650,000元、177,130.36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保全账户内的存款1,600,000元、71,28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152,850.36元,余款待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人同意从上述款项中支付被执行人66730元,恢复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上述款项。诉讼案件仍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