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4312-3号
原告: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泉南街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健,总经理。
被告: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55号。
法定代表人:施桂华,总经理。
原告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保全费1466元,由原告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