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11246号
原告:大***电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134797),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南沟**。
法定代表人:戴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魏娜,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13501B),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div>
法定代表人:施桂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电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9,36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的相关申请。同时,原告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函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3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67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