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2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泉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荣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美天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美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荣基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3128号民事判决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是工业建筑,双方对外墙保温消防没有约定保修期,依约定外墙保温消防的保修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门窗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是二年,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的时间已过保修期,其对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消防和门窗工程已不承担保修责任。原审对案涉工程的外墙消防保温和门窗工程进行司法鉴定,让其承担其保修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三条中,改变了原设计图纸的要求,工程的外墙施工工艺发生了变更,司法鉴定按原设计图纸的施工工艺进行鉴定错误。案涉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证言,证明了这一事实。在(2014)开民初字第2955号案之前,被申请人从来未对案涉工程提出质量缺陷问题。司法鉴定过程中所见的裂纹和门窗变形漏水,是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司法鉴定的外墙鉴定事项与被申请人请求鉴定的事项不符,大工[2015]GC鉴字第JD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不符合客观事实。鉴定人员将砂浆厚度,精确到以毫米为单位的小数点后两位,被申请人在案涉房屋上,建设了大量的空调热水器、广告牌等设施,沿女儿墙隔一米远钉入螺栓以敷设电缆线,对案涉房屋屋面的防水造成了破坏。角柱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后期所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有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格,确定的修复方案不合法。案涉工程外墙的裂缝,仅是涂料层的裂缝,完全可以局部修复。依据法律规定,即使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也应该是其首先修复,而不是直接支付修复费用等。
大连美天公司提交意见称,2013年案涉工程陆续出现质量问题,大连荣基公司简单维修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大连荣基公司接到维修通知后,次月以工程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在庭审及答辩中,其始终强调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双方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每个工程必签的质量维修协议。本案中不论质量保修期还是缺陷责任期,其约定的时间大致一样。2012年11月前其提出维修请求之日起满两年期间,没有超过2014年12月4日2年期满的截止日期。故认定没有超过二年的维修期。本案的三份鉴定申请,是在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后,以摇号方式选定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及法官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依法调查、勘验、核实后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的内容看,被申请人大连美天公司所提案涉工程质量维修的问题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无不当。从双方当事人为案涉工程所发生的诉争过程看,被申请人大连美天公司拒付工程款系以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提出抗辩,并论述在已生效的(2015)大民二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之中。此外,201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大连美天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发出《施工质量维修通知书》,要求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据此,原审对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提出已过质保期的观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有关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司法鉴定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对案涉司法鉴定提出异议,鉴定人员依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的要求出庭进行质询,并进行相应的解释,在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存在违法之处的情况下,原审未采纳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关于司法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答辩意见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大连荣基公司提出其承担保修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