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恢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东路202-7。
法定代表人:迟博文。
本院在执行***与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509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613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文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