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宋炳坤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