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民初1065号
原告: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主要负责人:郭天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明,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戈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同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9元,由原告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呈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苗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