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433号
原告: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三丰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李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贵彬,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飞,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八层801室。
责任人:陈光。
原告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进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明确表示将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邵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