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恢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712613 申请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城子坦镇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51575454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6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89819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45402元;执行费354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至迟于相应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义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