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7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0203元、执行费12502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83执954号案件的执行。
如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