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80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营口世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世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鲅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营口世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5.75万元及利息,保证金2.25万元,诉讼费3900元,执行费2746元。但至今被执行人营口世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反馈银行存款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为零元),且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等均无登记记录,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鲅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