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辽0604执408号
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110008元,案件诉讼费1601元,共计111609元。执行费1551元已由被执行人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长 孙 晶
执行员 徐勇超
执行员 刘 君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