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7584号之十八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原告初**诉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文字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7页第14行增加“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韩宏云
人民陪审员 于翠华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