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2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B座1906-1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1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12执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国威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