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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487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昂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
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B座1906-1室。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昂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巧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嘉茗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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