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24民初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明阳街道永胜村51号明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后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辽0224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现***以案件款项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祥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