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24民初68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河,辽宁于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湾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