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24民初674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贵名下位于普兰店市皮口街道的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祥贵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王传全银行存款1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祥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