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24民初6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91418034Y,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普兰店市皮口街道的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普兰店市的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