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西路惠民花园24幢1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00003P08T。 法定代表人:元华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通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8号融信▪澜园3幢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4UCQ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电视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30XJ。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城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金冠花园7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5520289A。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通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城区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602民初5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市晨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