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1民初5089号
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均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连中安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76,469.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截至2019年3月19日利息为51,6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改造检车线工程,项目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海贸物流园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施工完毕,实际施工价款为1,973,854.91元。被告于2018年2月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至今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其余工程款一直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第十八条第2项约定了仲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30元(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原告大连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