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达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执监4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大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海事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19日续查封了***名下位***和谐苑2号楼31-1;3号楼30-1、31-1房产,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9月18日。因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上述房产暂时无法执行。2023年4月1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