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海北路东段437号,公民身份号码×××2321。
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安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091377X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4诉前调确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153418元,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并同步到被执行人住址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亦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及传统查控,采取如下财产控制措施:1.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辽B9××**号车辆,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2.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实控金额为0元;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根据财产控制情况结合申请人意见,本院对已控制财产进行如下处置:1.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控财产线索本院均已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确认本院查控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zdqz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