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农科站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农科站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15号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汇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叠翠骏景2号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汇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区金柳路67号1-3-2、1-4-2、1-4-3、1-4-4、1-12-4、1-14-4、1-15-4、1-17-4、1-18-2、1-18-4、1-19-4、1-20-4、1-21-4、1-22-4、1-24-4、1-25-4、2-5-3、2-7-3、2-11-3、2-14-1、2-16-1、2-18-1、2-21-1、2-22-1、2-23-1、2-24-1共计26处房产。经依法委托,辽宁大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辽丰房估2021-1-23-47《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11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1,545.93万元。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区金柳路67号1-12-4、1-14-4、1-15-4、1-17-4、1-18-4、1-19-4、1-20-4、1-21-4、1-22-4、1-24-4、2-14-1、2-18-1、2-21-1号共计13套房产,一拍流拍,流拍价格为人民币1,082.1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以上房产作价人民币1,082.15万元,以抵偿(2016)辽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东置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汇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