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毅,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农科站办公室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贺毅、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万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贺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贺毅预付),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贺毅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君
审判员*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