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峰,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草泉,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
法定代表人:徐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一审被告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基公司申请再审称:至2010年12月30日,宏基公司已对万顺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总承包款支付的义务,万顺公司从未向宏基公司提出任何工程量增加签证确认要求。万顺公司出具的增项工程签证单以及工程概(预)书未经宏基公司认可,对宏基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万顺公司与凯运公司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宏基公司认可,原一审判决判令宏基公司承担义务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即使增项工程是真实的,亦应由凯运公司承担,与宏基公司无关。故宏基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由申请再审。
万顺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宏基公司的再审请求。
凯运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宏基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凯运公司将案涉工程总体承包给宏基公司,宏基公司又将案涉消防工程分包给万顺公司,万顺公司已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且已消防验收合格,故宏基公司理应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万顺公司诉请的增项工程属于消防工程,虽然未有宏基公司的书面确认材料,但是增项工程的签证单经发包方凯运公司签字,且万顺公司主张的增项工程款数额低于其与凯运公司决算的数额,而宏基公司与凯运公司尚未对总体工程进行决算,宏基公司与凯运公司决算时可以该工程决算金额作为双方消防工程决算的依据,故原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判令宏基公司向万顺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并无不妥。据此,宏基公司的上述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文刚
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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