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瓦民初字第4628号
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草泉,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
法定代表人:徐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昌、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消防公司)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建筑公司)、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消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草泉、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玉峰、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传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顺消防公司诉称:2009年7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长兴岛凯立花园Ⅲ期12#、13#、14#、15#、16#、17#楼的消防、喷淋、报警、防排烟工程分包给我公司施工,协议约定消防局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验收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二年保修期满后支付5%质保金。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消防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710000元,签证工程款为306943.54元。案涉消防工程于2010年12月2日经大连市消防技术监督监测站验收合格。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442443.54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42443.54元,其中291596.36元从2010年12月3日起、150847.18元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承担。
被告宏基建筑公司辩称:工程是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施工的,2009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及本公司向原告陈述的款项,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只剩下200元未支付。
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起诉被告宏基建筑公司而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完成我公司项目,其中案涉工程只是相关工程的一部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不具有优先支付性。我公司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工程款已结清,不仅足额支付且已超300多万,不存在未付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将凯立花园地下车库、12、13、14、16、17楼工程承包给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弱电预埋、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竣工验收文件后付款至总工程款的95%,5%留作质保金。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徐学武、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臣在该协议上签字。2013年6月4日,二被告共同出具凯立花园造价表,双方对未签证的土建、已签证的水暖、电气及其余两项签证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对钢筋差价事宜另议。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代表姜长国、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代表孙国臣在该造价表上签字确认,但二被告均未加盖公章。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主张已向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3194954.91元,其提供的票据及记账凭证等查明已付款74410041.17元。
2009年7月1日,被告宏基建筑公司(甲方)与原告万顺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将凯立花园Ⅲ期12#、13#、14#、15#、16#、17#楼消防、喷淋、报警、防排烟等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合同工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合同金额为271万元(其中消防、喷淋、报警工程196万元,通风工程75万元。工程管理费及税金按总工程款的8%扣款,乙方不需另行开具工程发票。此工程款包含各种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若有超出施工图纸范围的追加施工,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指示书另报预算,经甲方认可后,按合同单价另行结算。消防管材全部进场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30%;消防局简称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验收手续后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95%;二年保修期满后支付本合同金额的5%(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二年)。原告按约定进行案涉工程施工。12#-17#消防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10年9月18日向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宗添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协议双方均认可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493200元(271万元工程款扣除8%管理费及税金)。
2010年,原告出具NO001、002、003、004号工程量签证单,对凯丽花园三期17#楼报警联动系统及喷洒、消火栓系统工程,14#楼消防水泵房工程,12#-14#、16#楼消火栓外网联动系统工程,14#、16#楼喷洒、消火栓工程施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凯运房地产公司代表孙强(王强)及监理单位郭洪友、徐君在上述签证单上签字确认。2011年1月13日,原告出具三份建安工程(决)算费用表,对上述签证单中增加的施工项目进行决算。原告公司代表姜国庆及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代表刘长武于2012年12月23日在该决算费用表上签字确认,双方最终确认的增项工程款为42053元、9432元、2795元。同日,原告及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共同出具工程概(预)算书,凯丽花园消防排烟签证结算金额为255458.54元。上述增项费用合计309738.54元,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2010年12月30日,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孙强出具说明,凯立花园三期12#-18#楼消防工程已经大连消防验收合格,工程质保金转到大连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2010年9月21日,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向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对凯立花园三期10-16#楼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该备案需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2010年12月13日,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申请对10#、12#、13#、15#楼再次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0年12月2日,大连市消防技术监督检测站出具No10FJ11041-01号检测报告,对凯立花园三期10#-16#楼NO1009144号检验报告补充,复检结果10#-16#存在的问题经过整改已符合要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工程交接单、检验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工程量签证单、建安工程(决)算费用表、工程概(预)算书,消防姜国庆(付款情况)、明细、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借据、收据、说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凯立花园造价表、专用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承包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的凯立花园三期地下车库、12、13、14、16、17号楼工程后,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原告。2009年7月1日,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与原告万顺消防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二被告要求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并经过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庭审中,协议双方均认可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已将双方合同约定的271万元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及税金8%后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施工增项部分的工程款306943.54元(低于原告与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决算确认的309738.54元)及5%质量保证金135500元及利息。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以原告增项部分的工程款是由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共同决算确认,而非由其公司与原告决算为由进行抗辩。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与原告的协议中约定,追加施工可根据指示书另报预算,并经被告宏基建筑公司认可后另行结算。虽然原告增加施工的部分未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出具指示书,但原告与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共同出具的签证单可以确认原告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也未对原告与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的决算金额提出异议,且其与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决算时可以该工程决算金额作为双方消防工程决算的依据。作为案涉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相对方,被告凯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6943.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即应当自原告与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的2012年12月23日起算。
原告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均认可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93200元,该款项为合同约定金额271万元扣除8%管理费及税金后的金额,5%质保金也包含其中,即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已将5%质保金135500元向原告支付完毕。2010年12月30日,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代表孙强出具的案涉消防工程质保金5%已移交至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的说明与上述付款情况相悖。鉴于原告已认可收到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工程款2493200元,已包含5%质保金的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宏基建筑公司支付5%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直接参与了与原告对消防工程的决算。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代表姜长国与被告宏基建筑公司代表孙国臣共同签字确认的凯立花园造价表中对凯立花园三期工程的土建、水暖、电气等工程造价已确认,因钢筋差价事宜需另议,该造价表并不是双方最终决算的结果,且其无法确定是否包括消防工程部分的决算内容。现二被告并未最终决算,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是否欠付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工程价款无法确认,待二被告决算后确认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后,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凯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被告宏基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943.54元,并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1元,由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佩昕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化凌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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