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二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系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辽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明东、路志朋,均系辽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山,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英华、林秀梅,均系该××员工。
上诉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3650元,由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奎哲
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
代理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