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14民初5445号
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畅达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经济开发区兴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顺公司)诉被告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本佳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1942950.26元(含停工期间的人工费200000.00元)、违约金1272632.4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1942950.26元(含停工期间的人工费200000.00元)、违约金110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8日,原告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宏祥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祥公司开发的宏祥盛世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由原告施工,名称为宏祥盛世项目消防工程,地点在普兰店市九七广场,宏祥公司指派纪永革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确认工程量。原告于2010年3月开始进场施工。2011年12月10日,宏祥公司确认因停工给原告造成损失,愿意补偿原告人工费200000.00元。2011年12月15日,宏祥公司确认了关于原告人工费取费的问题,人工费、材料价执行施工当期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刊价格,人工费按2011年3季度大连信息网刊当期人工费市场价进入直接费。2012年9月,由于宏祥公司资金不足,宏祥盛世工程整体停工,原告也因此停止施工。2013年6月27日,宏祥公司确认了原告所施工的外部工程完工的工程量。2013年7月8日,宏祥公司出具宏祥盛世项目消防工程汇总表,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宏祥盛世项目消防工程汇总表,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宏祥盛世项目消防水工程的预算价为432467.31元,宏祥盛世项目消防电工程的预算价为1310482.95元。2015年10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讨,宏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742950.26元,宏祥公司承诺在2016年起分批还款,至2017年12月前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宏祥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宏祥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被告现已无能力偿还所欠款项,已构成预期违约。2017年5月11日,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本佳公司承认原告万顺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1942950.26元、违约金1100000.00元,计304295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4.00元,减半收取1626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本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48.90元,由原告大连万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加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