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财保13号
申请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美香,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
法定代表人:徐伟。
申请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310.54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998,310.54元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310.5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玉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