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5587号
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磊,副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泓泽,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海西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546042。
法定代表人:徐新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馨,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尤,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28.5元,退回原告4428.5元。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