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宏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东淼,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宝街11号1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赵士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朗城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上诉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减半收取1293元,由上诉人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