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7859号
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宏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09179。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东淼,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伟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