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华诉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旅民小字第270号
原告***
被告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鲲,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申华诉被告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