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小绿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小绿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62号
申请人:大连小绿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茧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478595935。
法定代表人:张运满,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6415T。
法定代表人:王臻家,系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75447.33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75447.33元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