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天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30424594。
法定代表人:王克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广海,男,汉族,1950年2月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会信用代码9121024468300574X8。
法定代表人:秦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辽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78934.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11051135元自2011年5月5日起支付利息,其中9527799.6元自2016年5月15日起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86元,由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726元,由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4816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同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终结本案执行。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21日、7月24日、8月13日、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
2019年7月8日至7月10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房屋和土地信息;同时到其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其厂房和经营场所。
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岛经济区沙包村的证号为大国用(2011)06035、大国用(2011)06034、大国用(2009)06040、大国用(2011)06036的四宗土地,但均属于多轮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19年11月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赫格雷(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喆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该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期间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无法处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炳坤
执行员  宫 羽
执行员  边 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