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恢5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君。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成林
审判员  周晏生
审判员  田继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