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甘民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梅。
被执行人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广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大连鑫城建筑工程公司(2011)甘民初字第46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8969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甘民初字第4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瑞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