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1466号
申请执行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君。
委托代理人张强。
被执行人***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广海。
申请执行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甘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城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杜成林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