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217号
申请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301125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071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标的额1450000元。申请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标的额1450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