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1民初5717号 原告:大连鑫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吴炉屯(政府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大连鑫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鑫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