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10号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44351794E。
法定代表人:巴桂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永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6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0607907A。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申请执行人***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辽029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765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880元;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6088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31日起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320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冠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3月、7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园区××1-1房屋,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
4、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1年9月6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62888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