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172号
申请人: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4号1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45592。
法定代表人: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0200G。
法定代表人:杨威,经理。
申请人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95319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9531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凡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