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523号
原告: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4号1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45592。
法定代表人: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3号(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0200G。
法定代表人:杨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峰,男,该公司职员,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65元,退回原告3664元。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