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5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4号1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45592。
法定代表人: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升,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0200G。
法定代表人:杨威,经理。
原告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1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95319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7月8日,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转为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652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信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连银行80×××11账户内存款1095319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连银行80×××11账户内存款109531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凡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