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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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范东委木兰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尚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姜风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勃尔泰公司)因与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雅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应当追加冷吉海、都兴财、孙文勇为诉讼主体。在相当于工程决算依据的两张《华宸名城工程决算总表》和一张《决算汇总》中没有雅泰公司的签章,只有上述三人的签字,故冷吉海、都兴财、孙文勇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有待查清。如该三人为实际施工人,因在一审法院对冷吉海、都兴财的询问笔录中,冷吉海、都兴财主张勃尔泰公司未支付质保金,究竟勃尔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包含了质保金有待进一步查清。如该三人为雅泰公司内部员工,与其单位系内部承包关系,雅泰公司是否有缴纳保险和实际支付报酬等证明依据。另,案涉工程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没有雅泰公司的签章,只有该三人的签字,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实际是履行了补充协议,在一审法院对冷吉海、都兴财的询问笔录中,冷吉海、都兴财主张案涉工程是履行了原合同。故,案涉工程究竟是履行哪份合同亦有待查清。为查清上述问题,需追加冷吉海、都兴财、孙文勇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2元(上诉人勃尔泰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董凯
审判员刘畅
审判员吕瑛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