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民初4632号
原告:李玉龙,男,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女,现住址同上。
被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姜凤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乐勇,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刘桂春,男,现住庄河市。
原告李玉龙诉被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乐勇、刘桂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龙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龙负担。
审 判 长 宋相官
审 判 员 马仁涛
人民陪审员 闫成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