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执恢1881号
申请执行人:巩庆祝,男,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姜风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庆祝与被执行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庄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长喜
审判员 何 峰
审判员 刘轶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敏